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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服务规范(DB 4203/T 2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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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0:00:00


00001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十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亚红、许欢、朱轶、陈义勇、张建军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服务规范

0000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十堰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要求、制度建设、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服务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十堰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与服务。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0000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00001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来源:GB/T 21374-2008]

000013.2  

产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政府通过行政或市场化及其他多种手段,划出一块区域,制定长期和短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设和完善适于工业企业进驻和发展的各种环境,聚集大量企业或产业,使之成为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产业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明显、功能布局完整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区和实施工业化的有效载体。

000013.3  

孵化器  Incubator

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提供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系统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的功能相对集中的空间场所。

000013.4  

市场集群  Market cluster

商品交易市场在一定地理空间上的聚集,是一个彼此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市场群体,是建立在市场联系基础上的集群。

000013.5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workstation

由产业园区、孵化器、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传统或创新载体设立,向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工作站。

注:由政府相关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设立为知识产权工作站。

000014 建设要求

000014.1 工作站场所选址

在产业园区、孵化器、市场集群、市场经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选址,也可以设置在知识产权部门基层执法所(站),有独用的场地,可与相关公共设施联合建设,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服务资源和项目进行有效整合。

000014.2 场地设置

工作站应有固定的办公区域,场地空间功能配置应满足指导服务需求,可用于接待咨询、自助服务、专家交流。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有条件的还可设置(或共用)培训教室等区域。

000014.3 硬件设施

办公设施设备应完备,布局合理,运行正常,满足日常公共服务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00001—— 办公设备 配备桌椅、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若干;

00002—— 宣传设备 配备宣传资料架或电子宣传屏,展示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00003—— 其他设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000014.4 人员配备

000014.4.1 工作人员

000014.4.1.1 工作站应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或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000014.4.1.2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熟悉相关专业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责任心,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000014.4.1.3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上岗,若培训不合格,则不再聘用。

000014.4.2 专家顾问

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聘请不少于5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业务水平较高具备专业工作技能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

000014.4.3 志愿者

工作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招募知识产权服务志愿者若干。

000014.5 工作站标识

000014.5.1 工作站标识应直观,指示牌简洁清晰,公共图标符合GB/T 10001.1-2012的规定

000014.5.2 工作站小型标识的名称一般为“十堰市XX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标识制作标准(以CDR软件为准):尺寸为长60 cm、宽40 cm,字体方正大标宋,黑色,上方“XX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字号为110,下方建站单位字号为60,中间图标为国家知识产权统一标识)。

000014.5.3 工作站的大型标识一般由“XX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字体为宋体,黑色,标识尺寸根据办公场所空间大小而定)。

000014.6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04—— 服务项目:展示工作站服务模块和模块主要服务内容;

00005—— 管理制度:列明工作站规管理制度,见附录C;

00006—— 工作流程:标明工作站工作流程、时间,体现工作流程闭环,见附录D;

00007—— 工作职责:列明工作站工作人员服务职责;

00008—— 办公信息公示:列明工作站咨询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姓名、照片。

000014.7 建设形式

000014.7.1 产业园区

已建成的并且成熟运营的产业园区设立的工作站,园区内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年新增申请或授权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0件。

000014.7.2 孵化器

依托融合产业特点和优势的孵化器设立的工作站,孵化器内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年新增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的孵化器优先设立。

000014.7.3 市场集群

各类专业市场内设立的专业化工作站,为市场内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市场经营主体不少于30家,且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

000014.7.4 市场经营主体

规模以上市场主体企业设立的工作站。单个市场主体拥有10件以上各类知识产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荣誉的市场主体优先考虑。

000014.7.5 高校

依托高校,面向校内专家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建设服务,高校可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000014.7.6 科研院所

每年新申请的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0件的科研院所可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000014.7.7 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依托市场监管所等各知识产权部门基层所(站),以“融站入所”形式,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为满足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工作协调需要,建立跨区域或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工作站。

000015 制度建设(管理制度)

000015.1 会议制度

工作站应建立会议制度,商议研究工作站的工作内容、计划、任务分配、目标落实。

000015.2 台账登记制度

工作站应用实物、文字、图片、音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工作内容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建立全面、系统和立体的记录台账档案;

000015.3 财务制度

应结合工作站实际,明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000015.4 保密制度

工作站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保密制度。工作站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000015.5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

工作站应明确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站内档案信息的管理,配置专人对档案进行整理和保存,收集服务对象的档案,并存档入库。除依法应保密外,建设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向公众公开,便于查阅和科学利用。

000016 服务要求

000016.1 基础服务项目

基础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09—— 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受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

00010—— 知识产权挖掘、确权、用权、维权、运用指导;

0001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导;

00012—— 高价值专利培育;

00013—— 专利信息利用(导航、预警、分析、评议)及专利的转移转化;

00014—— 协助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应用、归档等管理措施。

000016.2 信息采集与推送服务

信息采集与推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15—— 为服务主体分析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情况,并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

00016—— 采集服务主体知识产权信息,逐步实现建立知识产权“一企一档”;

00017—— 宣传解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

000016.3 宣传服务

宣传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18—— 宣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有关精神,开展贯彻实施的引导、教育工作;

00019—— 帮助市场主体实施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培育和指导企业相关申报工作。

000016.4 培训服务

培训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20—— 对辖区品牌、知识产权建设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制定培训辅导计划;

00021—— 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理论讲授、研讨交流、案例分析和经验模拟。

000017 服务流程

000017.1 现场服务流程

工作人员或专家顾问在工作站现场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指导、维权调解、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培训讲座。现场服务流程图见附录C。

000017.2 上门指导流程

工作人员或专家顾问上门到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服务需求、维权服务、精准指导。上门服务流程图见附录D。

000017.3 电话咨询服务

工作人员或专家顾问通过接听电话形式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服务需求、问题反馈、精准指导。电话咨询服务流程图见附录E。

000018 服务质量控制

工作站应通过线下、线上等渠道主动公开监督电话、监督邮箱。常设线上线下意见箱,对服务对象反馈的问题及时答复。

000019 服务改进

00022—— 工作站应记录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并执行改进计划,同时反馈职能部门;

00023—— 工作站应不定期评估改进成效,提出优化建议,形成持续改进机制;

00024—— 建立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对专家顾问进行综合评价,提升服务水平。


 

 

附录A(规范性)
工作站管理制度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加强工作站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XXXXXX)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主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援助企业或个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情况。

第三条 对企业或个人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组织落实并进行答复。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意见需求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实施咨询服务相关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

(二)工作人员在答复咨询时应当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三)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积极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年底将受理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附录B
(规范性)
工作站工作流程图

 

B.1  工作站工作流程图

 

 


 

 

附录C
(规范性)
现场服务流程图

 

 

 

C.1 现场服务流程图


 

 

附录D
(规范性)
上门服务流程图

 

D.1 上门服务流程图

 

 

 

 

 

附录E
(规范性)
电话咨询服务流程图

 

 

 

E.1 电话咨询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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