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郧西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机关股室: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文件精神,强化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协同保护“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格局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经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郧西县知识产权保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7日
郧西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文件精神,强化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协同保护“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格局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统筹布局、宏观管理与指导督导等工作。各乡镇(场、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工作站由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采取“融站入所”形式,在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同时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等传统或创新载体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县乡联动、分级架构、差异发展、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郧西县XX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工作站的标识一般由“郧西县XX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文字加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设立保护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设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所在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熟悉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态度认真,责任心强。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 米。配备上网计算机及机位一般不少于2台(套);根据需要配备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五)工作站有统一标识和形象设计。安装统一 的宣传标识、形象墙、资源数据库展示牌和指示路牌等。
(六)工作站应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需求企业服务群;能 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成长。
第七条 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在人员培训、宣传、信息交流等软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广泛提高所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技能,推动区域、行业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二)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为工作站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常态化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视情况报县局集中统一研究对策,优化政策措施。
(三)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工作站依托业界实务专家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或成员企业提供 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发明专 利数量与质量提、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标准化、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
(四)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工作站设立由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申请,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向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由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九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向在当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 《郧西县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
2.申请报告: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 条件(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向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三)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公示后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条 对工作站工作运行实行动态管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开展工作交流。